法律,是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规定权利义务,对法人自然人和全体社会成员有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字,在古代写作“灋”,最早见于金文。字形由“氵(水)”“廌(zhì)”“去”三部分组成。“水”代表执法公平如水。“廌”就是獬豸,是古代传说中一种能明辨善恶是非的神兽。杨孚《异物志》记载:“东北荒中,有兽名獬,一角,性忠,见人斗,则触不直者。”“去”即去不平去不直之意。东汉许慎写的《说文解字》对“法”的解释是:“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灋,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可见在中国古代,“法”与“刑”是通用的,并具有公平、正直的意义。
“律”字,按《说文解字》,是“均布”之意,说明法律具有规范人的行为的作用。
李商隐诗《赠送前刘五经映三十四韵》“鼎新麾一举,革故法三章”,即源于《史记·高祖本记》的“约法三章”。苏轼诗《戏子由》“眼前勃溪何足道,处置六凿须天游。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是说自己没有把法律一类的书籍读通,故无法帮助皇帝成为像尧、舜那样的圣人。
“法”是内容和实体,“律”是形式和程序。“法律”如同诗词之格律、音乐之音律。“法”与“律”用做合成词,在中国古文有之。但近现代“法律”一词,是在清末由日本汉字输入。之前中国多是“法与“律”分开使用的。
六首提到“法律”一词的古诗:
一、唐·韩愈《寄卢仝》(节选)
彼皆刺口论世事,
有力未免遭驱使。
先生事业不可量,
惟用法律自绳己。
评:中国古代诗人都是文化人,官吏也是文化人(通过科考)。官吏既能写诗,也须懂法律,因为古代中国实行“政审合一”,即地方首长同时也是首席审判官,如包公、海瑞。“为民作主”、“青天”主要是指解决讼争。韩愈当过朝廷几个部的侍郎,当过潮州刺史,当然懂法律。卢仝是个“茶仙”诗人,一生拒为官,自律自省。韩愈诗中说卢仝“惟用法律自绳己”。我倒觉得韩愈是在说自己。
二、宋·苏辙《送傅宏著作归觐待观城阙》
胶西前辈郑康成,
千载遗风及后生。
旧学诗书儒术富,
兼通法律吏能精。
还家彩服频为寿,
得邑河壖喜有兵。
民事近来多迫促,
弦歌聊试武城声。
评:苏辙字子由,四川眉山人。宋嘉祐二年(1057)与其兄苏轼同登进士科。累官御史中丞、尚书右丞、门下侍郎,其散文与诗名闻天下。与其父苏洵、兄苏轼合称“三苏”,同为唐宋八大家。郑玄,字康成,东汉时大经学家,山东高密人。据说他家的丫鬟都喜欢读书,很有学问。此诗是苏辙写郑玄的,称赞郑玄“兼通法律吏能精”,苏辙认为懂法律的官员更有能力为民办事。
三、宋·陈宓《送师道弟修德庆》
乃父高皇侍从臣,
汝今潜邸牧疲民。
天低日近偏临照,
士旷人稀费抚循。
得暇诗书休释手,
先公法律自治身。
舟来勿寄南方物,
只寄平反惬老亲。
评:陈宓字师复,南宋宰相陈俊卿之子。其任安溪知县时,关心民生,执法公正,县民深为感念,不称他县令,而尊称其“复斋先生”。“得暇诗书休释手,先公法律自治身”,既表现了诗人诗书在手的儒家本色,也阐述了其推崇的以法治世、治人先治身的理念。
四、宋·陆游《秋怀》
少时本愿守坟墓,
读书射猎毕此生。
断蓬遇风不自觉,
偶入戎幙从西征。
朝看十万阅武罢,
暮驰三百巡边行。
马蹄度陇雹声急,
士甲照日波光明。
兴怀徒寄广武叹,
薄福不挂云台名。
颔须白尽愈落寞,
始读法律亲笞榜。
讼氓满庭闹如市,
吏牍围坐高于城。
未嫌樵唱作野哭,
最怕甜酒倾稀饧。
平生养气颇自许,
虽老尚可吞司并。
何时拥马横戈去,
聊为君王护北平。
评:陆游的《示儿》耳熟能详,这首《秋怀》却有些陌生,但诗中“法律”二字,“颔须白尽……始读法律”却令人感动。做一地之行政长官,要办案了,还好,陆大人很快就理论用于实践,判案了,“青天”了。
五、宋·梅尧臣《长歌行》
世人何恶死,死必胜於生。
劳劳尘土中,役役岁月更。
大寒求以(日奥),大暑求以清。
维馁求以饁,维渴求以觥。
其少欲所惑,其老病所婴。
富贵拘法律,贫贱畏笞榜。
生既若此苦,死当一切平。
释子外形骸,道士完髓精。
二皆趋死途,足以见其情。
遗形得极乐,升僊上玉京。
是乃等为死,安有蜕骨轻。
日中不见影,阳魂与鬼并。
庄周谓之息,漏泄理甚明。
仲尼曰焉知,不使人道倾。
此论吾得之,曷要世间行。
评:出身寒门的梅尧臣为人诚厚,清高自持,颇能体察民间疾苦。在建德县(今安徽东至县)为官五年,他革除弊政,事必躬亲。当地民众为了纪念他,把县城所在地取名“梅城”,延续至今。“富贵拘法律,贫贱畏笞榜”,意即富贵之家要受法律约束,不得妄为;贫贱之家也应畏惧法律制裁即所谓“笞榜”。表达了宋以来运用法律控制社会的状况,当然也表达了梅尧臣的法律观。
六、宋·陈普《咏史上·宣帝》
不将法律作春秋,
安得河南数国囚。
莫道汉家杂王霸,
十分商鞅半分周。
斗鸡走狗登皇极,
览德毛从何许来。
汉室欲开新室业,
王阳分合守蒿莱。
渭桥夹道上瑶卮,
甲馆画堂开祸基。
甘露三年造新室,
不斗飞燕入宫时。
孝宣不召山阳守,
痛在糟糠不下堂。
家国莫先笞已子,
汉人空识抱成王。
评:陈普是南宋著名教育家、理学家,晚年寓居莆田18载。陈普所在年代,正值元兵南侵,兵戈四起,宋室江山风雨飘摇。诗人借汉宣帝以法家为圭臬中兴大汉的典故来表达对依法治国的肯定,同时也对南宋末期法纪败坏的抨击。“不将法律作春秋,安得河南数国囚”,如果不是把法家那套东西当作治国经典的《春秋》,哪里会出现河南数国牵涉众多的牢狱呢(霍光案)?“莫道汉家杂王霸,十分商鞅半分周”,不要以为宣帝是儒法参半,他实是以法令成就霸业的。诗中显然表达诗人反对严刑峻法和暴政的愤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