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地表水环境管理,防治水环境污染,国家环保总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六日颁布。劣五类水,污染程度已超过五类的水。
Ⅰ类(一类地表水)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 (二类地表水)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 (三类地表水)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四类地表水)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五类地表水)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
劣五类水要靠全民动员即通过进一步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大重点环境问题的整治力度,力争基本消灭劣五类水体,加大水环境保护改善步伐。改善劣五类水是个系统工程,要依靠各方面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如企业要严格截污纳管、达标排放,农民要少用化肥农药,养殖业要进行生态化治理,城市居民的洗衣机用水等要自觉纳入污水管排放等等。全民动员和参与,改善水质必定会有希望。